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)、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[2017]4号),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对配套建设的废水、废气、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。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,公开验收报告,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。现将德纳化工滨海有限公司环保安全整治提升改造工程(年产3万吨2,2,4-三甲基-1,3-戊二醇单异丁酸酯、1万吨2,2,4-三甲基-1,3-戊二醇二异丁酸酯项目)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,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9月11日,共20个工作日。
特此公示!
/Public/userfiles/files/德纳-环保安全整治提升改造工程-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.pdf
/Public/userfiles/files/环保提升改造项目验收监测报告-德纳.pdf
/Public/userfiles/files/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(德纳环保提升改造项目)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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